第一章 |
總則 |
第一條 |
本隊名稱『淡江大學電腦維修服務隊』(以下簡稱本隊)。 |
第二條 |
本隊之督導管理單位為淡江大學資訊中心教學支援組。 |
第三條 |
本隊宗旨在培育在校同學之電腦軟硬體維修專業技能,協助處理全校申請報修之故障電腦,並增進學生之榮譽心及責任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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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
本隊服務範圍:淡江大學所屬各單位。( 詳見
淡江大學法規彙編-淡江大學資訊軟硬體採購、維修、管理規則 ) |
第二章 |
成員 |
第五條 |
隊員人數:約 40 人。 |
第六條 |
隊員資格:本校在學學生,不限科系,前一學期操行成績 70 分以上且學業成績及格,經資訊中心甄試通過者。 |
第七條 |
指導員:由教學支援組指派之職員擔任。 |
第八條 |
任用規定:
- 隊員應於規定時間報到,違者不予任用。
- 隊員於服務期間應遵守規定,違者取消其隊員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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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|
職掌 |
第九條 |
指導員:
- 負責督導本隊運作及維修訓練
- 績效考評
- 滿意度調查
- 疑難問題之處理
- 本校涉及安全性問題之送修案件處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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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|
隊長:由隊員互選產生,經指導員同意後擔任,處理排班協調及疑難問題。 |
第十一條 |
值班班長:由指導員遴選優良隊員擔任,每一班皆有值班班長,
協助該班工作之指派、指導、維修進度之控制與交接。 |
第十二條 |
隊員:為最基層之維修人員,負責資訊中心電腦教室、實習室及全校研究室、辦公室個人電腦設備軟硬體之維修。 |
第十三條 |
隊長、值班班長職務變更、解職,須經指導員同意方可進行。 |
第四章 |
薪資及任期 |
第十四條 |
隊員任期:以一學年為一期。 |
第十五條 |
為避免影響維修工作之進行,隊員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於任期結束前擅自離隊。 |
第十六條 |
隊員薪資:依學校核定工讀生時薪為原則,以工時計算。 |
第十七條 |
隊員工作時數:每週最少工作 8 小時,期中、期末考週不排班。 |
第十八條 |
請假規定:隊員務必確實到勤,若有非請假不可之情事時,應先填寫假單予指導員,並自行覓妥其他隊員代班。 |
第五章 |
訓練 |
第十九條 |
隊員之訓練由資訊中心教學支援組負責。 |
第二十條 |
訓練類別:
- 工作講習:每學期初對所有隊員進行之工作講習。
- 隊員訓練:對所有新進隊員進行之訓練。
- 現場訓練:每學期新進的隊員,應與資深隊員一起出外勤一個月,進行現場培訓。
- 不定期訓練:當有特殊狀況或新的維修技術必須對全體隊員傳達時,進行之訓練。
- 幹部訓練:針對隊長及值班班長施以領導統御訓練,當有特殊狀況或新的維修技術可藉由
幹部訓練傳達隊員時,進行之訓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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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條 |
訓練內容包括:
- 服務禮儀
- 軟體安裝
- 硬體組裝
- 檢測儀器使用教導
- 維修方法
- 工作道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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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|
獎懲 |
第二十二條 |
考績評分總計 100分:
維修能力
( 50 ﹪):
-
軟體維修技術 25﹪
- 硬體維修技術
25﹪
工作態度
( 50 ﹪):
-
學習態度 15﹪
- 服務態度 15﹪
-
出勤狀況 20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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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條 |
獎勵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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隊員於每期結訓時,由資訊中心視考績評分而定,授予中英文電腦維修證明書,其分類等級如下: 『初階電腦維修員』:服務滿一期且該期考績達
75 分(含)以上者頒給此證明書。 『中階電腦維修員』:具有初階電腦維修員證明書且該期考績達 80 分(含)以上者頒給此證明書。 『高階電腦維修員』:具有中階電腦維修員證明書且該期考績達 85 分(含)以上者頒給此證明書。 -
隊員獲得送修單位高度嘉勉者予以記點加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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隊員於每期結訓時,表現優良且該期考績達 90 分以上者,報請學校敘獎,並由資訊中心頒發獎狀乙張。 - 隊員於每期結訓時,表現優良且該期考績達 75 分以上者,經指導員同意,下學期可繼續留任,以不超過隊員總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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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條 |
懲處:
- 隊員蓄意損毀報修設備之軟硬體,除處以取消隊員資格永不錄用外,並依校規「學生獎懲規則」辦理。
- 隊員私自竊換軟硬體設備者,除處以取消隊員資格永不錄用外,並依校規
「學生獎懲規則」辦理。
- 隊員意外損毀報修設備之軟硬體,視情節輕重處以記點扣分或取消隊員資格之處分。
- 隊員未經指導員或報修單位同意,任意更換報修設備之軟硬體而造成損壞者,視情節輕重處以記點扣分或取消隊員資格之處分。
- 隊員在外維修,行為不良嚴重影響團隊聲譽者,視情節輕重處以記點扣分或取消隊員資格之處分。
- 隊員無故缺勤 3 次或經常遲到早退,則取消隊員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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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|
服務準則 |
第二十五條 |
報修單位可採網路報修或電話報修等方式。 |
第二十六條 |
一般維修完工以工作時數 24 小時內為原則,並依「事件處理優先順序」處理。 |
第二十七條 |
當隊員確定無法在1小時內於現場完成維修者,應在徵得報修者同意後,搬回維修隊繼續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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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條 |
隊員在外處理報修案件,應佩掛服務證並注意服裝與禮節,請勿發表不當言論或無法確認之事
情,切勿與與報修人員發生任何爭執,報修人員若有任何責難,一律交由指導員處理。 |
第八章 |
附則 |
第二十九條 |
本組織章程之修訂,經資訊中心審議核備後發佈實施。 |